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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发布 资产分类进入“强审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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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9 2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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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标题:21解读|《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发布 资产分类进入“强审计时代”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北京报道 ...

  原标题:21解读|《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发布 资产分类进入“强审计时代”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北京报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29日正式发布。《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指引》废止。

  具体来看,《办法》相较《指引》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同时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此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高林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稳健审慎的态度,提醒保险资管行业对不良资产要保持高度警惕。《办法》是针对目前行业状况和整体经济环境制定的,比之前的《指引》更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现实指导性。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分类范围更广

  《办法》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而《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同时,《办法》还明确下列资产不包括在内:一是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二是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凭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可转债、可交换债等。

  三是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四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

  此外,自用性不动产、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形成的相关资产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也不包括在《办法》之内。

  固收类资产对标银行标准 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强化穿透原则

  《办法》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方面继续沿用《指引》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体系,但也进行完善。《办法》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如《办法》规定,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可将其归为次级类、超过270天可将其归为可疑类、超过360天将其归为损失类。

  而《指引》则是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过60天(含)的划分为次级类、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的划分为可疑类、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同时,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上,《办法》还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在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方面,《办法》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

  但《办法》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

  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办法》表示,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办法》表示,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优化三级工作机制 内外审计强化

  在风险分类管理方面,《办法》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办法》表示,保险公司应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实施风险分类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对于“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复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进行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出具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后的风险分类结果,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整体风险分类结果应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最终审批,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此外《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审计报告和行业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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